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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过程中谁来监督?
破产清算是一项复杂且专业的活动,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的调整。为了保障破产程序能够公平、有效地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了破产清算过程中的监督主体及其职责。其中,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整个破产程序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债权人会议则代表了债权人的集体意志,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分配等事项享有决定权。此外,破产管理人在执行职务时也需接受上述两方的监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其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在破产中起何作用?
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连接法院、管理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桥梁,也是保障全体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机制之一。通过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可以共同讨论并决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处理方式及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这有助于确保破产清算或重整过程中决策的透明度与公平性,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在我国的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主要是通过人民法院与债权人会议两大主体来实现对整个流程的有效监督,以此确保破产程序能够依法依规地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