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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宇平与广州市广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

添加时间:2018年7月10日 来源: 广州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xmgsfls.cn/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宇平,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环市西克山北街11号。
  委托代理人:罗敏,广东世纪风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广州市广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广州大道南上涌南约24号.
  法定代表人:林石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关绍华,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桥飞,广东凡立三联律师事务所汕头分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刘文兵,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桃水镇盘塘村大屋组大屋002号。
  上诉人陈宇平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2)海滘经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宇平又以已与广州市广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4年8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宇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宇平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陈宇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华
代理审判员 黄文劲
代理审判员 刘 璟

 
二OO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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