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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2)三亚民终字第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安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解放二路6号。
法定代表人严美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蓝雄,三亚市交通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夏洪录,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田独镇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三亚市田独镇。
法定代表人苏文章,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罗立昌,男,原该村委会书记。
上诉人三亚安达船务有限公司因联营合同损失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1)城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1)城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
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雷 俐
审 判 员 马 强
代理审判员 陈太洪
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