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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安达船务有限公司与三亚市田独镇新村村民委员会联营合同损失纠纷案

添加时间:2018年7月10日 来源: 广州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xmgsfls.cn/

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2)三亚民终字第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安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解放二路6号。
  法定代表人严美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蓝雄,三亚市交通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夏洪录,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田独镇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三亚市田独镇。
  法定代表人苏文章,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罗立昌,男,原该村委会书记。
  上诉人三亚安达船务有限公司因联营合同损失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1)城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1)城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
  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雷 俐  
审 判 员 马 强  
代理审判员 陈太洪

 
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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