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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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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二线品牌导购员梯队建设是怎样的?品牌保护的步骤是怎样的?

添加时间:2019年3月23日 来源: 广州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xmgsfls.cn/

  品牌的所有人、合法使用人的品牌实行资格保护措施,以防范来自各方面的侵害和侵权行为。品牌主要包括商标和商号。一般来说,商号是企业的名称,是用来区别不同的企业的,与商标有着不同的功能,但是当企业具有很高知名度的时候,商号也会成为品牌,成为消费者消费时辨认的标志,起到商标的一部分甚至全部功能。

  宋,厦门公司法务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执业数载,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依据法律,结合事实,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诉求,从而“解决问题”是宋的追求。法律功底深厚,办案思路清晰,注重细节,庭审经验丰富,代理了公司法务纠纷案件,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己任,深受当事人的信赖和好评。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二线品牌导购员梯队建设是怎样的?

  面对自身的先天不足,二线品牌要充分挖掘导购员团队的潜力,应重视对导购员进行梯队划分,进行分类管理,如由优秀导购员构成第一梯队,是终端销售的主力军;将有弱项的需要加强培训、引导的导购员划为第二梯队;第三梯队即是导购员的后备人才,这一梯队是导购人员的补充和新血。在进行导购员梯队建设时,除了导购员梯队划分管理外还该注意以下问题:

  ⒈组建一支高效能导购员梯队的关键是根据导购员梯队划分,制定合理有效的薪资体系。制定薪制体系注意以下事项:

  ①结合当地及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进行制定底薪,过高会造成经营成本偏高,过低导购员的积极性无法激发。二线品牌合理的底薪应是略高于一线品牌,从心理上加强导购员的收入安全感,合。

  ②兼顾公平,效益优先,吃大锅饭不利于提高导购员的积极性和导购员梯队建设,在制定薪资体制时应考虑岗位与工资、 岗位与责任、 好店与差店等主客观因素,导购员的能力与薪水挂靠,有意识制造合理收入差距,不同梯队导购员的工资有所区别,鼓励后进导购员自发学习,努力向优第一梯队导购员靠拢。

  ③合理薪资构成应充分均衡考虑,不能影响销售合力的形成。由于导购员归属的梯队不同,派驻商场的卖场环境及所处的战略地位不同,造成收入差距,在薪制制度上,应充分考虑照顾新人及弱势门店,稳定其心态,如设置新人保底工资及弱势门店专项奖励或补助。

  ④外聘同行优秀人员与内部培养的优秀人员收入差距不能过大。很多二线品牌通过高薪从竞品“|挖”优秀人员,而忽视改善或提高现有内部优秀人员的待遇,直接导致内部优秀人员外流,造成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因此在制定外聘人员薪资时应均衡考虑内部第一梯队优秀人员的平均工资制定。

品牌保护的步骤是怎样的?

  注册在先

  树立一个牢固的品牌,商标保护至关重要。如果驰名商标不进行品牌保护的话,同样会面临从公众心中消失的危险。“可口可乐”能够经历上百年仍然长盛不衰,正是因为它的配方、商标、外观设计、包装技术、广告宣传的版权无一不依赖法律保护。然而即使是非常重视品牌保护“可口可乐”,亦百备而漏一患,于是便有了著名的诉“百事可乐”侵权案,也有了“非常可乐”事件。由此可见品牌保护是不容轻视的问题,要想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首先要取得商标的专用权,其次要注意商标的类别组合注册,通过科学的组合注册,编织一张严密的保护网,从而确保他人难以搭便车获取利益。

  商标权的取得并不是毫无限制的,我国在《商标法》2001年修订之前,采取的是严格的注册制度,即只有通过向工商局注册,才可以取得商标的专用权。在《商标法》修订之后,我国转为以注册为主,兼顾“使用在先”的原则。这一原则的转变在某种程度上制止了猖獗一时的恶意抢注现象。但这种保护毕竟是一种救济手段,不是所有的注册商标都可以取得这样的保护,一旦出现商标权使用纠纷的时候,商标使用人需要花大量精力来举证证明 “使用在先”以及商标驰名程度,并且需经过法院的认定。所以,为了防患于未然,对于商标及时进行注册,以防止他人侵权行为则是明智之举。

  制止混淆

  制止混淆也是保护品牌的另一重要方面。根据《商标法》目前的规定,无论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别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都是一种误导公众的行为。

  知名的杂志《读者》就曾遭遇过这样被人假冒商标的尴尬;海南出版社曾印刷《美文奇文妙文》和《红玫瑰》各一万套,销售额18.36万元。海南出版社在这两套书的封面上重点突出“读者精华”四个字,而且极力模仿《读者》的装帧、排版风格,购买者误认为是《读者》杂志的精华本。《读者》杂志于是愤然而起,依据当时的法律,向诉诸行政部门以求保护自己的利益。后来海南省工商认定:“读者”商标系《读者》杂志社在杂志上注册的商标,注册号为第704750号,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海南出版社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属商标侵权行为。

  在实践中,鉴于假冒、类似而被侵权的几乎都是驰名商标,新的《商标法》特别规定,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已经不局限于一般的相同或类似商品,只要是可能造成对驰名商标的误认从而误导消费者的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都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防御。

  反向假冒

  除了商标、商号的混淆外,品牌保护还有一种值得注意的商标侵权形式就是反向假冒。反向假冒也成为新《商标法》规范中的重要内容。根据最新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一立法杜绝了有商业不良企图的人获得非正当利益的一条捷径,对推动我国的品牌建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宋 福建厦门知名律师,承办公司法务案例近千件,经验丰富,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快速找到使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使案件解决的结果符合法律公正本意,并且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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