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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股东出资证明书的法律特征

添加时间:2020年8月17日 来源: 广州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xmgsfls.cn/

  林智敏,广州公司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林智敏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2019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我们每个人在不同的职位上都有不同的,根据不同的职位要求,我们可能有不同的行为规范,只有意识到,什么时候该做什么,什么时候不该做什么才能够更好的,实现自己的价值,接下来和一起来了解一下下面这篇文章,2019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是什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2019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有的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有的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具体说来,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有: 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签署法律性文件资料。例如,在办理公司重大事项,为代理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在报刊上为公司公开发表声明等。 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常常是合同的生效条件,法定代表人一经签署,合同即为生效。 公司发行债券、股票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例如,主持股东会,主持董事会等。


  二、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1、两者的概念不同: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而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则依法由上级任命或由企业权力机构依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3、两者组成的人数不同: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而法人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独立行使法人职权。


  4、两者的权限不同: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


  5、两者变更的法律程序不同:法人代表的变更没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记;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应登记的事项之一,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手续。


  三、法定代表人特征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该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时才具有这种身份。


  通过的介绍,我们知道了,2019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什么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签署法律性文件资料,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以及,公司发行债券、股票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以上就是的总结,感谢您的阅读。





股东出资证明书的法律特征

  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出资证明书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分别是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出资证明书为非设证券;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和出资证明书为成立后的有限公司所特有,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我国《公司法》第32条规定,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时表现有限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其资本不划分为股份,公司也不发行代表股东权益的股票。


  但是,有限公司的股东也有自己的出资额,因此,公司必须提供给股东一种表征其股东地位和股东权益的书面凭证。这种书面凭证就是我国《公司法》上所称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的法律特征主要有四个方面:


  1、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


  要式证券,就证券的形式和记载事项由法律作出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的证券。我国《公司法》规定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因此,出资证明书属于要式证券。


  2、出资证明书为非设证券


  所谓非设证券式相对于设权证券而言的,它是指依据证券所能行使的权利,并非由证券本身所创设,而是产生于证券的基础法律关系。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本身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不过是起到表征股东地位和股东权益,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和作用而已。因此,出资证明书同设定权利的设权证券,如票据,由很大的区别。


  3、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


  出资证明书表征公司股东的权利,其中主要是财产性权利,因此,出资证明书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但是,出资证明书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又有很大的不同,后者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前者则是流通受到限制的有价证券。


  4、出资证明书为成立后的有限公司所特有


  股份有限公司和未成立之前的有限公司均不得向公司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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