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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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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通常由谁担任以及其产生 不愿继续担任法人代表及股东可以怎么做?

添加时间:2020年8月19日 来源: 广州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xmgsfls.cn/

 林智敏,广州公司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公司法定代表人通常由谁担任以及其产生

  法人代表是依据法人内部的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权利和义务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进行经营活动,公司必须对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的行为承担民事,所以,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么,公司法定代表人通常由谁担任又是如何产生的呢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一、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一般公司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和职工大会选举产生,而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所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前述两种方式产生,也可以规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者其他产生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只能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则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二、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的只能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而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会选举方式必为产生法定代表人的方式。


  三、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依《公司法》有关规定,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所以,在此情况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上是由董事会决定。而在不设董事会的情况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决定。


  四、一人有限公司的特殊情况


  一人有限公司除遵循前述原则外,因其是单一股东,公司章程即由单一股东单独制定修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自然由股东说了算。


  五、法定代表人选任以及变更选任后要依法登记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条例》第9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属于登记事项。《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法定代表人经公司生效决议确定更换后,不登记则不生对抗第三人效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内部法律关系的变更,只要公司内部按照章程的规定形成变更的决议或决定,即便其尚未被登记,就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并在特定范围内取得了有效的对外代表权。


  以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常由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等担任,董事长和执行董事通常由股东会推举产生,而经理通常是董事会聘任,一人有限公司是特殊情形,由单一股东决定法定代表人的问题。公司选出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后,要到工商管理局登记或者备案,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备案登记需要准备什么资料的问题可以的查看相关文章,还有什么法律问题可以询问我们网站的律师。







不愿继续担任法人代表及股东可以怎么做?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所以负有一定的,有的时候作为法人代表就会想不继续担任不愿继续担任法人代表,那么不愿继续担任法人代表及股东可以怎么做下面详细跟大家说说。


  不愿继续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及股东,可以视为具有退出公司经营的意思表示。方法有二:


  方法一,通常的,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72条: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上提出向他人转让股权,如其他股东不同意,则要求其购买该股东持有的股权。如其他股东不愿受让该股东持有的股权,也无股东以外的人愿意受让该股东的股权,则使用第二种办法。


  方法二:依据公司法第181条第二款及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会提出解散公司。


  如其他股东反对解散公司,但又不愿意受让该股东持有的股权,该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第183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之诉。


  《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一般而言,有限公司具有人合及资合的特征,当人合出现破裂,法院会判定公司已不具有存续的价值。股东持股50%,请求解散公司对证明;公司僵局;具有重要意义。这时,如果其他股东希望维持公司的存在,则会提出和解方案,包括受让该股东持有的股权;反之,公司会被法院判令解散并进行清算,该股东自然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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