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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发行股票的原则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有限制吗

添加时间:2020年10月18日 来源: 广州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xmgsfls.cn/

  林智敏,广州公司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股份公司发行股票的原则

  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会发行股票,具体是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那么股份公司发行股票有什么原则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原则


  1、公平原则


  股份公司发行的股份所代表的权利是公平的。即同义词发行中的同一种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享有同等的利益。同类股份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其次,股份发行的的条件也要遵守公平原则。即在同次股份发行中,相同种类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人获取相同的股份均应支付相同的对价。


  2、公正原则


  是股份的发行过程中应保持公正性,不允许任何人通过内幕交易、价格操纵、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获得超过其他人的利益。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法律特征


  1、公司股份构成股东的全部投资,属于股东权益。


  2、公司的股份作为股东投资的计量单位,是股东权利的基础和计量单位。


  3、公司的资本总数是固定不变的,但是公司的股份是可以转让的。也就是说公司股份的持有人是经常变化的。因此,公司的股份是公司资本流动的法律形式。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有限制吗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有限制吗有,具体体现在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记名股东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规则不同和发起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特殊限制,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根据《公司法》第125条第1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因此,在股份公司中,股权是以股份的形式存在。由于股份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其信用的基础是股东出资所形成的公司资本,股份公司中股份转让所引起的股东变动并不导致公司资产的减少,因此,法律对股份公司股份转让采取了有别于有限公司中股权转让截然不同的规则。


  尽管股份自由转让是法律的基本规则,但针对特定的情形,法律对股份公司中股份转让也设置了一些其他限制性规定,这些规定包括:


  1、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


  《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在实践中,由于非上市且未挂牌的股份公司仍具有一定的封闭性,股份转让只要遵循股票交付并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实践中仍认可其效力。对于上市公司以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则必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越秀区证券交易所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非上市且未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也可以在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或者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


  2、记名股东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规则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129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由此可见,法律强制发起人股票以及法人所持有的股票必须为记名股票。对于其他自然人持有的股票,则授权股份公司自行决定发行记名股票还是无记名股票。对于记名股票的转让,根据《公司法》第139条第1款的规定,;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为了计算股东大会参会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以及确定盈余分派给付对象,《公司法》第139条第2款特别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名册的登记是彰显股份公司股东身份并据此对抗公司的充分证据,倘股份发生转让但股东名册仍为变更的,股东不得以此对抗公司。如实务中,股份公司股东在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转让股份的,并不影响股份转让的效力,只是这种股份转让行为不得对抗股份公司。公司仍有权按照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向股东分派股利。此时,受让股份的股东因无法对抗公司,其持有的股权将无法从公司除首领股利,实践中也称此种股份为除息股。


  对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根据《公司法》第140条规定,;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发起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特殊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141条第1款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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